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QQ群咨询:179498842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劳动法律研究和实践,在劳动工伤纠纷、..[详细 >>]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南京劳动律师在线咨询 专人值班

在线咨询
推荐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来源:南京劳动律师 点击:286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从仲裁现行规定中仅仅提及第三人,没有明确第三人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根据第三人的特点,仲裁机关应通知其参加调解和伸裁活动,但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涉及第三人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应在调解书上署名,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调解书依法送达第三人。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经通知不到的,可以作缺席裁决,仲裁裁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时,第三人对仲裁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志诉讼。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产生原因:(一) 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的决定。例如,调动下属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的,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二)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三)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边带责任的;(四)甲厂职工在履行与乙厂签订的经济合同时,由于乙厂的原因使甲厂职工发生的伤残亡时,(五)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好给对方正在履行职务的职工造成伤残亡的;(六)因履行职务造成人身伤害的;(七)因交通肇事按规定应定为工伤而出现的第三人;(八)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即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设立的第三人,一般为本案的义务人。

·劳动争议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即其争议内容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当事人往往对权利实现的期待十分迫切,如对整个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则可能会使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或再次就业、领取失业救济等......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即其争议内容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当事人往往对权利实现的期待十分迫切,如对整个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则可能会使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或再次就业、领取失业救济等......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疫情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

·准备跳槽其他公司被发现了,原公司不肯办离职手续怎么办?
    实际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

·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这样的规定效力问题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等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到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发三倍日工资这类,属于明显放大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加重劳动者的违纪责任,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不......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

·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 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欺诈合同 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从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64.com
电话:025-86309110转16,QQ群:53395401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号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