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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劳动律师 点击:1511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将劳动者作开除、辞退、自动离职等处理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将处理决定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几年或十几年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处理决定没送达或送达不合法,是否必然导致被撤销?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劳动关系是否能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后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未书面送达除名、辞退等决定书给劳动者,其决定是否生效应分情况具体对待:(一)原则上书面送达除名、辞退决定书给劳动者本人是除名、辞退决定生效的一个要件,即使除名、辞退决定在实体上符合规定,如果决定书没有按规定送给劳动者本人的也不发生效力;(二)如果除名、辞退决定在实体上符合规定,但非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的原因导致除名、辞退决定无法按规定送达,则除名、辞退决定仍可认定其效力;(三)除名、辞退决定在实体上符合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按规定送达,但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已经知晓的,同时,就个案来说,认定除名、辞退决定的效力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处理的,则可以认定此除名、辞退决定的效力。 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劳动关系是否能恢复以及劳动关系恢复后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怎么处理的问题应依据法律关于处理决定无效的情形来对待,另外,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维护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处理。
·劳动争议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南京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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