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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劳动律师 点击:217次
一、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 二、适用对象: 辖区内所属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三、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已自行审议通过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四、备案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之日起15天内或接到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后将其劳动规章制度连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30日内应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4、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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