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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南京劳动律师 点击:10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导致公司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主要是三次违纪行为。 下面就来看看这三次违纪行为:1、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了第一次严重书面警告处罚是以“公司认定你有策划、煸动、参加罢工、停工的行为”为由, 律师认为虽然劳动者确实参与了19日以前罢工事件,但由于公司承诺对此期间参与停工事件的员工不会以此为由解雇员工,同时也不会采取差别待遇。因此公司以这个理由进行处罚是无事实依据的。但是,公司以“劳动者在2011年1月19日至20日期间,仍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坚持停工”为由进行处罚,就完全成立。因为此时罢工事件已结束,劳动者应该继续认真工作,但此时劳动者仍然不服从工作安排、坚持停工显然是违反了基本的劳动手册的规定。 2、第二次严重书面警告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劳动者未按公司要求到出货岗位临时工作,劳动者认可收到公司要求临时调动的通知,且通知上写明调动时间为暂定一个星期,并未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临时调岗的3个月时间,如劳动者确对调岗有异议的,也应该在3个月期满后提出,而不应拒绝上岗,故劳动者的行为符合公司劳动规则内的情形,劳动者的该行为符合公司劳动规则每十章中的第九条规定,公司对其行为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分系合理的。 3、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的第三次处分即解雇处分依据的事实为劳动者拒绝接受公司主管的工作安排,拒绝在取样单上填写样品信息,南京律师认为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增加或者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并没有超出劳动者本来的工作范围。况且本案中的员工的确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经上级劝导仍不服从的违纪行为。符合公司员工规则的规定解雇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武爱兵是合法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条款,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理由, 律师认为本案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意气用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随心所欲。本案中的企业就是提前让律师介入,充分的做好了证据收集和处理工作,才避免了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在解除之前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主要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第3条: (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和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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