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QQ群咨询:179498842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劳动法律研究和实践,在劳动工伤纠纷、..[详细 >>]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南京劳动律师在线咨询 专人值班

在线咨询
推荐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跳槽拉走客户需赔偿公司


来源:南京劳动律师 点击:32

员工承认,曾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但这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合同规定了自己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公司并未对此予以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 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竞业禁止原则。仲裁委员会指出,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向被告隐瞒其同时服务于另一家公司的事实,这种行为违背了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保密事项的约定。我国公司法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另外,“劳动法”也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案中,李某属于经理级别的员工,负有该项竞业禁止的义务,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定,李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正当竞争。 同时指出,竞业禁止如果被滥用,不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流通和优化配置。据介绍,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健全。在国外很多先进的立法中,不仅对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有要求,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据此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才能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员工与企业约定竞业限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解除竞业限制?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

·公司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薪酬保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手段,是指用人单位与每个员工单独约定薪酬,并规定不得打探他人的薪酬,发放薪水的时候也会采用一定措施不使其公开。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其根据每个员工的能......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

·员工跳槽拉走客户需赔偿公司
    员工承认,曾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但这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合同规定了自己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公司并未对此予以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在法律上应该......

·竞业限制如何补偿?
        1、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董事、经理所为的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具体讲就是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由......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64.com
电话:025-86309110转16,QQ群:53395401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号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