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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员工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员工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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