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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生身份不能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 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大学生到企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但其并未将所从事的工作当作其职业和持续生活需要。而企业知晓劳动者系大学生的身份,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招聘其工作出处临时需要,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这种情形下,大学生实习就不存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因此,大学生学习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主要在于:1、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是否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其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份必须知晓并认可,且发放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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