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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如果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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